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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0年以来,我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纠纷案件939件。”3月11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消协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据介绍,案件呈现网络消费纠纷数量明显增加、个人维权意识增强、涉及问题类型多样等特点。其中,审结网络消费纠纷案件220件,涵盖生鲜食品、保健品、家用电器等多领域。据了解,去年5月,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消协签署了《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合作协议》,促进各类消费纠纷得到实质化解,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借鉴。

案例一

汽车首保发现召回信息无质保和三包

保证知情权酌情赔偿8万元

2015年,王某某通过中间人以263000元从某汽贸公司购得奥迪A4L汽车一辆。在4S店首保时发现,该车有召回信息,没有质保和三包,遂起诉某汽贸公司在销售涉诉车辆的过程中,未将该车系质损车、存在召回信息的情况告知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要求该汽贸公司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与某汽贸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某汽贸公司在出售车辆时已将质损车的情况在买卖合同中告知买受人。从欺诈必要、购车价格等方面看,该汽贸公司不存在隐瞒召回信息的故意,不构成消费欺诈。但经销商未能及时披露车辆存在召回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综述,酌情确定该汽贸公司赔偿王某某8万元损失。

■法官点评:

在汽车等大宗消费物品领域,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消费欺诈的规定。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应综合经营者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并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决定进行考虑。广大经销商要依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案例二

网购863盒保健品850盒十倍赔偿被驳回

“知假买假”不是生财之道

王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台先后十一批次从尹某某处购买“雪域藏宝”保健品863盒,购买后自用不超过10盒。后王某某提交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雪域藏宝”含有违禁成分西地那非,以该保健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货物价格十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进行十倍赔偿的前提是王某某应当具备消费者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应是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有偿取得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因此,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身份取决于其购买商品是否用来满足个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

本案“雪域藏宝”说明书载明:“规格为10粒;用量用法为每次一粒即可或隔三日服一粒或隔日服用一粒,不得超量服用,24小时内不得重复服用。”根据说明书所载用量和服用频率的限制,王某某前二批次共计购买13盒,购买期间、数量和时间间隔符合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王某某主张惩罚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王某某随后在6个月内先后分九批次购买850盒,购买时间间隔与产品用量说明存在较大差别,难以认定王某某所主张的个人生活消费目的。因此,对其后九批次的十倍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支持消费者在食品、药品领域主张惩罚赔偿,但其初衷是为了净化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本案中,王某某积极联系尹某某询问货源、超出生活需要多次大批量购买涉案产品,以期达到实现高额赔偿的目的,已经偏离了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

标签: 消费者权益 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 网络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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