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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法院:突发交通事故里的“救命钱”


【资料图】

人生无常,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急需抢救,却不能从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者赔偿数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而面临困境时,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及时救助,可缓解受害人的燃眉之急。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可有效减少事故的致残、致死率。但救助基金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基金的及时足额回笼。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救助后参与诉讼的案件,有效保障了发放救助基金的及时回笼。

案情回顾:2023年8月,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召县云阳镇某桥头时与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抢救治疗。李某家本就困难,突发交通事故,面对急需的抢救费用,李某一家惶惶无助,顿感陷入绝境。为使李某得到及时救治,作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委托的业务承办单位中原农业保险河南分公司在接到申请后,向南召县人民医院先行垫付了李某的抢救费用共计52446.23元。李某抢救无效死亡后,就及时偿还垫付费用事宜,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原告)与李某的父母及兄长(被告)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南召法院杨雪营法官查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其哥哥李某甲为救治弟弟,签订了《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偿还承诺书》,承诺针对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道路救助基金服务站为其弟弟李某垫付的所有医疗费用,其本人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李某抢救无效死亡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责任人张某向李某的父母支付了42000元赔偿金。法院认为,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的父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垫付款42000元;被告李某甲对道路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被告李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垫付款10446.23元。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道路救助基金是用于急救的专项保障基金,是一项社会公益基金,其成立的目的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当这种紧急情况消失或已得到相关赔偿后,事故责任方或受救助方应及时返还垫付的费用,以便救助基金的循环救助使用,帮助更多伤者。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可有效减少事故的致残、致死率,对化解社会矛盾、改善和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救助基金虽是公益基金,但并非无偿给予,救助机构有权追偿垫付款,回笼的资金可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发展。(供稿:张振丽)

标签: 南召法院 突发交通事故里的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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